广西那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一览
| 招商动态 |2017-05-05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与范围
(一)在那坡县境内注册公司总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含)的县内外客商投资项目。
(二)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及适合我县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项目,经发改、住建、统计等相关部门审定后按照项目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税收贡献优惠政策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县内外投资新上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企业达到合同要求的,根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形成县本级财力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予以奖励。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当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项目建设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50万元(含)人民币,竣工投产后12个月周期内,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额予以一次性奖励。年亩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额5—10万元(含),奖励2—4万元/亩;年亩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额11—18万元(含),奖励4—6万元/亩;年亩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额19万元以上,奖励8—12万元/亩。
第六条 收费优惠政策
县内外投资新建工业、农林牧产品和边贸产品落地加工等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七条 建立重大招商项目激励机制
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当年到位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0.6%给予项目主业一次性奖励;项目当年到位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按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主业一次性奖励;项目当年到位资金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0.45%给予项目主业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总部经济、注册类项目优惠政策
引进总部经济和注册类项目的,按企业缴纳形成县本级财力部分,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年累计缴纳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40%奖励;
(二)年累计缴纳2000万元(含)以上按不低于50%给予奖励,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办理。
第九条 投资服务优惠政策
(一)大力扶持我县企业上市,对于在我县注册公司投资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二)对来那坡县投资的客商,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第十条 品牌培育优惠政策
(一)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含民营500强企业)、在那坡投资且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二)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商标所属企业3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产品被认定为“广西名牌”的,一次性给予所属企业10万元奖励。
(三)企业被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为本县带来巨大品牌宣传效应的工业、农业、边贸等产品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审批后,将额外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县招商促进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那坡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由县招商局合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实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本优惠政策执行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二)本优惠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政策出台前签约落户的项目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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